1、雇用中国籍服务人员
领馆和领馆人员通过当地外国机构服务处雇用中国籍服务人员(包括翻译、教员、秘书、保姆、厨师、司机、清洁工、花工等)后,应与该处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应包括工时、工作范围、工资、医疗、解雇、假期等方面的基本内容。如发生纠纷,应依合同规定处理。
领馆雇用的中国籍文职人员不能以领馆自封的头衔(如高级行政助理、文化助理、商务助理等)代表领馆执行公务。
2、雇用派遣国公民担任私人服务人员
领馆人员如需要雇用派遣国公民担任私人服务人员,受雇者凭领馆或派遣国外交部照会及健康证明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工作(Z)签证。
3、雇用第三国公司担任私人服务人员
领馆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雇用第三国公民担任私人服务人员,须由领馆正式向外办提出申请,并讲明理由。获准后,受雇者凭雇用合同(含工种、工作期限、工资数额等内容)、使领馆照会或雇主邀请信,并持本人的健康证明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情工作(Z)签证。
未获中国政府批准之前,私人服务人员不得以其他方式申请短期签证(如旅游、访问等)来华。
4、私人服务人员来华后应办理的手续
被聘用的私人服务人员抵达中国后,应在10日内通过领馆照会通知外办和公安机关,并到公安机关改换长期工作签证和办理居留证。获得签证和居留证后,请注意签证和居留证的有效期。通常,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如需延期,应在期满前凭外办证明和领馆照会到公安机关办理延长手续。
5、私人服务人员在华工作期限
私人服务人员在华工作的期限最长应不超过4年。雇主离任后,受雇者须与雇主同时离境,不得在中国境内再受雇于他人。如雇主在其任职期间解除与受雇者的雇用关系,领馆应即通知外办和公安机关,被雇者应自解除雇用关系之日起10日内离境。
6、短期雇用在华外籍人员
临时来华人员、在华留学生和第三国领馆人员随任亲属不得被领馆和领馆人员雇用。如需临时聘用在华已取得居留权的派遣国或第三国公民在领馆短期工作或担任私人服务人员,应事先征得外办同意。获准后,受雇者参照上述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变更手续。
7、本国武装人员担任领馆保安工作
领馆从其国内调遣军人或武装人员(如海军陆战队)担任领馆的保安工作,须事先征得外交部的同意。上述人员只能以领馆工作人员的身份来华,在领馆或官邸院内负责保安工作,不能在领馆和官邸院外以及其他公开场合穿军装和佩带武器。